{{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3年12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30208656號函辦理。
一、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本校教職員工赴大陸流程
◎赴陸前5個工作日內,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出國申請書→辦理請假作業
◎返臺7個工作日內送交返臺通報表
◎「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 「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故僅是轉機也須填寫申請書及通報表。
◎本校教職員工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簡述如下:
(一)適用於校長、兼行政職教師、正式職員及工友等。
(二)未兼行政職教師、代理教師等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受本作業規範之限制,惟應比照校內其它出國案件,填寫「出國請示單」陳校長核定。
(三)本校教職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於5個工作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如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5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本校對申請人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四)返臺後,應於7個工作日填具赴陸意見反應表。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本校反應。本校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二、本校教職員赴港澳流程:
依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 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本室留存。
赴港澳地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填寫出國請示單)。
三、公務員赴陸申請,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公務員,絕非限制與約束,公務員為自身安全,赴陸前應完備申請手續。
四、檢附公文及相關附件、法規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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