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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新科國民中學

人事室重要公告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保訓會114年12月26日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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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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