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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新科國民中學

人事室重要公告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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