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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新科國民中學

人事室重要公告

轉知-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及銓敘部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及銓敘部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請查照依規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電子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任(進)用權責劃分一覽表各1份。
二、本細則修正生效日(114年9月27日)起,各機關學校始收受其他機關學校商調函者,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至本細則修正生效日前,已收受其他機關學校商調函而尚未回復者,亦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即應於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1個月(114年10月27日)內,依修正後之規定回復,且回復之過調日期原則至遲不得逾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3個月(114年12月27日);如未於上開1個月內回復者,即以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2個月之期滿日(114年11月27日)為過調日期,並由商調機關向原服務機關學校確認後核發派令,原服務機關學校不得依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張擬調人員得於接奉派令後1個月內報到即可,以落實本細則之修正意旨。
三、配合本細則修正,為加速流程並簡化程序,修正授權所屬機關學校回復商調權責說明如下:
(一)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各機關學校應於收受商調函之日起2週內函報本府函復。
(二)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由各機關學校依規定逕行函復,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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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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