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 主旨: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 三、 | 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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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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