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育行政相關業務資訊,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3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0750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一) 教師資格: |
|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 |
| 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
|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 商借期限:115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5年8月1日起至 |
| 116年7月31日止。 |
|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 |
| 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
|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 |
| 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為範疇。 |
|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88。 |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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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13|
{{ $t('FEZ005')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