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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新科國民中學

公告 Announcement

轉知-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1149060037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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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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