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14年10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7364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行政院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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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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