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勤休制度宣導】
為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之意旨,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上述各項規定並同步於112年1月1日施行。
一、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二、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三、補休期限及相關規定
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正式教師遷調或介聘後之尚未休畢各項補休時數,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四、定期檢討勤休制度妥適性
檢討非必要勤務
業務流程簡化
資訊化或委外化
五、重點提醒
延長辦公時數,工作日最多加班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請本校職員加班時數,平日不超過 4 小時,假日不超過 8 小時。
每月如加班超過60小時,應依規定函報本府教育局。
請各單位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職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
六、線上課程
【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簡介】
為強化各機關同仁對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及各機關常見勤休管理實務運作之瞭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資訊及相關QA如附件,請所屬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本次課程將逐條說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並分享實務案例,請大家一起來瞭解自身的健康權在法制及實務運作下是如何被重視及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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