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第11條規定略以:「……(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3項)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三、 | 據上,有關專任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申請與核准程序,本辦法第6條第7項、第5條第3項及第11條規定已有明確規範。專任教師於學期中復職並非常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提前復職,須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如有疑義,得由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且尚須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核准程序,始得成立,以確保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之申請確實適法,並維護學生及代理教師權益。教育部業分別以111年2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7193號函及113年9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2015號函周知,重申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確實適法,以維護代理教師及學生受教權。 |
四、 | 查教育部前以113年3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550號函,請學校應於獲知留職停薪教師需提前復職時,同步通知代理其職缺之代理教師職缺變動,以利各該代理教師併同因應後續謀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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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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