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轉知「教師法第30條規定教師尚在調查處理程序期間,不得申請介聘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55960號函(如附件)辦理。 |
二、 | 本案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疑義如下: |
(一) | 假設A校「甲師」已於3月底申請市內(外)介聘,並已於4月介聘成功至B校,並經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惟5、6月間,經家長檢舉,「疑似」有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校事會議之審議及調查,調查程序中,是否影響甲師已成功介聘B校資格。 |
(二) | 如學校於6、7月調查甲師結束,調查屬實「與否」,是否連帶影響甲師成功介聘B校資格;抑或,申請介聘之日起,至7月31日前,凡進入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均不得申請介聘,如申請介聘並成功,其資格亦取消;市內、市外介聘,是否有不同處理方式。 |
三、 | 教育部參酌相關規定,就上開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
(一) | 查介聘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公立學校現職教師,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16條不續聘之情形。二、教師法第30條各款情形之一。爰當事教師若有教師法第16條不續聘之情形或第3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教師申請介聘,應不予介聘;已介聘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介聘。 |
(二) | 續查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第1項)達成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介聘學校報到,除經學校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二、有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第2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教師申請介聘,應不予介聘;已介聘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
(三) | 又介聘辦法第10條第2項所定撤銷介聘係對於違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參照)。本案甲師既於4月介聘成功至B校時,並無教師法第30條情事,且經該校教評會審議通過,當時依據介聘辦法予以介聘尚屬合法,未符撤銷事由;惟因介聘成功後之5、6月間,經家長檢舉,「疑似」有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A校依據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校事會議之審議及調查,始有教師法第30條之情形;B校依介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得拒絕辦理聘任。 |
(四) | 另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略以,「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是以本案所詢介聘成功資格事宜,應受甲師不適任事件調查所影響,由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予以廢止。 |
(五) | 後續倘因廢止甲師介聘成功資格而衍生連帶退回之情事,A校得依據介聘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因前項教師.....有前條第1項拒絕聘任情事,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經拒絕聘任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經由教評會決議通過增開缺額與否,以維護他校受影響介聘教師之權益。 |
(六) | 有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本案於市內、市外介聘作業是否有不同處置方式一節,依據介聘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現職教師之介聘,依本辦法辦理。是以,各地方政府辦理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作業,均須依據介聘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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