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 | 檢送本市113年度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請依據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200135號函「113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會議紀錄辦理。 |
二、 | 又依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21-22點次,教育人員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能力原則。 |
三、 | 請所屬學校辦理相關研習、會議或活動宣導時,將CRC一般性原則納入辦理,推動比率要求如下: |
(一) | 校(園)長研習達4小時以上、參訓率達總員額96%以上。 |
(二) | 學校行政人員研習達2小時以上、參訓率達總員額91%以上。 |
(三) | 教師(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研習達4小時以上、參訓率達總員額93%以上。 |
(四) | 兒童權利公約議題融入學校課程之校數達95%以上。 |
四、 | 本案比率計算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
五、 | 前開說明三之回報網址為https://pse.is/4qtsr7及https://pse.is/4pgy6e,請各校配合於時限內線上填報。 |
{{ $t('FEZ003') }} 2024-04-10
{{ $t('FEZ014') }} 2024-05-10|
{{ $t('FEZ004')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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