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 | 依法務部112年2月10日法保字第1120550005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除第二章「保護服務」(第13~34條)、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35~43條)、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第50~74條)及第六章「保護機構」(第75~98條)等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行定之外,其餘條文(包括第一章「總則」、第四章「修復式司法」、第七章「附則」)自公布日施行,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三、 | 新法涉及貴管權責部分之法規命令或相關配套措施,請儘速規劃並先期作業。 |
四、 | 檢附上開函影本、總統府秘書長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0號函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條文(總統公布版)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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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2-16
{{ $t('FEZ014') }} 2023-03-18|
{{ $t('FEZ004') }} 2023-02-16|
{{ $t('FEZ005') }}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