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 | 依據行政院第3805次會議院長提示及決議事項(如附件)、交通部航港局111年7月4日航安字第1112011320號函,及本府111年7月12日府授消救字第1110103256號函辦理。 |
二、 | 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下稱PLB)可發送衛星求救信號,經國 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之衛星系統接收轉傳地面接收站,並 由我國臺北任務管制中心確認位置及遇險對象後,通報相 關搜救單位展開搜救工作。 |
三、 | 交通部航港局「無線電示標管理資訊系統」已於111年3月17日上線,該系統連結置於交通部航港局全球資訊網/主題專區/無線電示標管理資訊系統,請購買或租用PLB之民眾,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於該系統登錄PLB及個人聯絡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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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2-07-19
{{ $t('FEZ014') }} 2022-08-18|
{{ $t('FEZ004') }}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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