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資料組
{{ $t('FEZ002') }} 輔導處|
說明: |
一、 | 依據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在家教育實施計畫辦理。 |
二、 | 本案申請資格:就讀本市年滿6足歲至未滿15足歲之在學學生(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不含視障、聽障、語障、顏面傷殘)或患其他重大傷病(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已經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110學年度在家教育者毋須重複送件。 |
三、 | 若有符合申請資格欲提出申請者,請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於110年9月9日(星期四)前提出申請以利辦理後續審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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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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