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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新科國民中學

員工協助方案專區

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各學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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