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本校同仁瞭解勤休新制相關規定,特製此專區,以供查閱。
一、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二、線上課程:
三、重點提醒: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依第一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8-15|
{{ $t('FEZ005') }}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