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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新科國民中學

員工協助方案專區

【法規宣導】勤休制度宣導專區

{{ $t('FEZ002') }} 人事室|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本校同仁瞭解勤休新制相關規定,特製此專區,以供查閱。

一、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二、線上課程:

  • 課程名稱: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 課程時間: 52 分鐘
  • 終身學習時數: 1 小時
  • 課程類別:當前政府重大政策(課程類別代碼 501)
  • 參訓方式:請登錄「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利用課程名稱搜尋並參加課程。(網址: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

三、重點提醒:

  • 依本校員工加班費管制實施要點:
  1. 本校員工加班以申請補休為原則,以小時為單位,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應於2年內休畢(112年1月1日後加班時數始適用),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
  2. 一般加班:本校員工加班時數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平日不超過4小時,假日不超過8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20小時。
  3. 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經校長核准後, 每人每月加班合計最高不得超過46小時(含當月中午累計寒暑休時數)。專案簽准假日加班覈實採計者,以12小時為上限。
  4. 本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人員,加班未支領加班費,因執行公務無法於補休期限(2年)內補休完畢者(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依限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否准事證),又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酌予以行政獎勵: (一)全年累計加班時數 101 小時至 200 小時者,嘉獎一次。 (二)全年累計加班時數 201 小時至 300 小時者,嘉獎二次。 (三)全年累計加班時數 301 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8小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工作日最多加班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依第一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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